民事公益诉讼首案法院已受理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本报通讯员 韦磊
《法制日报》记者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自去年被确定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省份以来,广东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在半年时间里,共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1件,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31件,在探索建立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中取得初步成效。目前,广东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已被法院受理。
广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黄武介绍说,2015年7月1日,广东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省份。根据试点方案的要求,广东省检察院审议通过《广东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最高检批准后于2015年9月1日印发。
根据方案,确定广州、深圳、汕头、韶关、肇庆、清远6个市级检察院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两年。方案提出,其他非试点地区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涉及公益诉讼的案件线索,统一报送省检察院,由省检察院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交由试点地区检察院办理。
2015年12月22日,广东省检察院与省环保厅会签《关于在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的实施办法》,明确建立检察机关与环保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和联系会议制度、案件信息通报制度等七方面内容。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广东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严格履行诉前程序,加强对已发出检察建议的回复及落实情况的跟进监督,对行政机关的整改情况、环保组织的起诉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再督促,确保诉前程序发挥实效。
截至今年1月12日,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分别发现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2件和19件,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31件。
近期,广东检察机关先后选取4个符合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案件逐级报请最高检审批。1月15日,最高检批准对麦瑞钟、麦瑞标非法排放废水污染水资源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月18日,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成为广东试点工作以来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
据介绍,以麦某钟、麦某标为实际承包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肇庆市广宁县联合长汇金属制品厂,2008年至2013年1月间,违反国家规定,向北江的一级支流漫水河排放含有氰化物的电镀生产废水。2013年1月,广宁县环保局排查发现长汇厂排污口与漫水河交汇处河段至其下游合坑桥处氰化物超标,最大超标195.3倍,基本确定长汇厂为漫水河氰化物超标异常的污染源。
肇庆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审查发现,虽然长汇厂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已经停产并被注销登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污染事件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失至今未获得赔偿。由于全市范围内没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格主体,肇庆市检察院根据相关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黄武说,对于行政机关逾期未纠正违法或履行职责的5起案件,检察机关已做好诉前准备,按规定报请最高检审批后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本报广州2月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