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无法招生 沈阳四中被索赔
昌泰公司和四中联办四中东校区,按比例分配利润,后因教育部门调整政策和招生计划,导致原招生计划无法完成,联合办学目的无法实现。
于是,昌泰公司将四中起诉到法院,将教育局列为第三人,要求解除联合办学协议,返还教学楼及教学设施,并索赔租金、利润等共计3000余万元。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一审结果,双方被判解除协议及补充协议等,四中返还教学楼及教学设施。
协议合作
昌泰公司四中联合办学
四中统一招生分班教学
1997年8月,沈阳昌泰物资公司与沈阳市自力实业总公司签订《联合办学合同》,沈阳市自力实验中学改为沈阳市昌泰中学,师生由昌泰公司接管,10000平方米的教学楼、体育馆及其配套工程由昌泰公司根据自力公司的要求分一次或数次支付不超过400万元,解决学校的各种内外欠款。
1994至1995年期间,自力公司、自力中学向该校几百名学生家长集资几百万元未能按期偿还。最终昌泰公司与这些家长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支付了款项,收购了这些债权。
1997年8月,教育部门下发批复,同意自力中学改为昌泰中学,由昌泰公司承办。
1999年8月,昌泰公司与沈阳市第四中学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昌泰中学交由四中办学,以四中校名命名,由四中实行统一招生、分班、教育教学管理,每年招生不少于8个班,实行民办收费标准。昌泰公司负责提供校舍及现有教学设施,四中负责提供与其完全一致的教育教学管理及所需的教师,并负责全部的日常管理。合作办学后,全部收入,扣除办学经费后,昌泰公司、四中双方按65:35的比例分配。双方合作期限暂定15年,合作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以延期。
之后,昌泰公司将昌泰中学的校舍、教学设施交付使用,四中也利用该校舍、教学设施,以四中的名义对外招生,并向学生发放毕业证。
规模扩大
通过扩大办学规模
偿还昌泰公司垫付款
2001年4月,铁西区教委同意昌泰公司不参与管理,只享受固定的利润分配,五年内相对稳定,同时认为:昌泰公司接管自力中学后垫付了资金,恢复了学校的办学功能,使学生完成了初中阶段的学习,垫付款可通过扩大办学规模,进行偿还。
2001年5月,铁西区教委决定对垫付款问题进行处理。之后,昌泰公司、四中签订《合作办学补充协议》,联办四中东校区,每个年级招收14个教学班,共42个班,每班50人,实行民办收费标准,按每生三年7000元预留,按之前比例分配协议,确定每年一次性分配给昌泰公司260万元(执行5年);合作期限为二十二年,合同期满,昌泰公司无偿将合作办学所用的教学楼及教学设施交给区教委等。
出现分歧
不再列入四中招生计划
毕业不得发四中毕业证
2011年秋,因无法完成原定的东校区每年500人的招生计划,昌泰公司先后给四中和铁西区教育局发送两份合作办学的意见,自述仅招收279名学生,提出多项解决方案。
2012年1月,沈阳市教育局决定:根据现行政策要求,四中东校区若转为民办学校,应履行民办学校审批手续,未取得民办学校办许可,不再下达相应的招生计划。东校区在校生仍按原来的政策执行;2012年不再列入四中的招生计划,学生毕业后不得发放四中的毕业证书。
2012年2月,昌泰公司向四中提出继续执行合同、不改变现有状态;继续合作,修改合同;停止合作,双方派出授权代表就终止合作事宜进行正式洽谈、清算并对终止后的双方做出妥善安排的三点意见。2012年秋,昌泰公司、四中不再按以前合作办学的模式,按民办收费标准招收新生,双方也未再获取利润分配。四中将诉争校舍作为西校区学生的宿舍使用。
此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16年初,昌泰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月,又申请撤回起诉。
[1] [2] 下一页 尾页(责任编辑:李京) 作者:沈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