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委出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管理制度

08.03.2017  11:06

  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规范化发展,近日,沈阳市民委印发《沈阳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管理制度》。 

  一是创建活动示范单位数据库制度。被命名为全国和省级、市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单位,每年底由属地民委整理上报一次当年开展创建活动情况的报告及相关视频、照片材料。 

  二是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备选数据库制度。由各区县(市)民委推荐一批正在培育、打造的单位建成全市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备选数据库,每年市民委随机抽取部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命名为市级创建活动示范单位,不合格的取消备选资格。 

  三是市级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复检摘牌制度。每年对命名满3年的市级创建活动示范单位进行复检,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四是创建活动示范单位专项资金扶持制度。每年列支专项经费,对当年被命名的市级创建活动示范单位予以支持,并支持部分重点单位继续完善提升,争创省级乃至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