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办案期间侵吞财物获刑4年
作为一名民警,他办理了不少犯罪案件。
不过这一次被送进去的竟然是自己,作为办案民警,他多次收取保证金、扣押嫌疑人银行卡并私自取走卡中现金。这还不算完,他还曾偷过别人的现金和手表。
近日,这名又贪又偷的民警获刑四年三个月。
马某某,大学毕业,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民警。本来拥有着让人羡慕和尊敬的职业,不过在2012年至2013年,马某某任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锦绣派出所民警时,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多次侵吞涉案人员被扣押的财物,据为己有。
2012年初,马某某以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的身份,向汪某某、李某分别收取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5000元,被其侵吞。
而这轻松得来的钱让他胆子越来越大,2013年3月5日,马某某在办理王某涉嫌诈骗一案中,将扣押王某的人民币12000元现金私自截留。而后又在王某羁押期间,马某某又以赔偿被害人的名义,向王某妻子肖某某收缴人民币10000元,私自侵吞。
为了能更多渠道拿到钱,他竟然私自扣押嫌疑人的银行卡,私自从卡中取款,最多一次曾先后分9次取走人民币10200元,予以侵吞。
除了类似的贪污犯罪,作为民警的他竟然还进行盗窃。
2007年底,马某某在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侯家沟派出所工作期间,盗窃王某某人民币2000元,许某某人民币1000元。
2012年春节后,马某某又在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锦绣派出所工作期间,盗窃张某某瑞士CM手表一块(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3200元)。
目前,马某某贪污、盗窃所得赃款、赃物均已经被追缴,返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构成贪污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
考虑到被告人马某某在纪检部门审查中对多起贪污、盗窃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交待,可视为自首,其贪污、盗窃所得赃款、赃物均已退赃等情节,对贪污犯罪予以减轻处罚,对盗窃犯罪予以从轻处罚。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 杨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