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民间借贷案件同比增51.85%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民间借贷案件相关情况
本报讯(华商晨报 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 汤洋)民间借贷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出现“职业借贷人”。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沈阳民间借贷案件的相关情况。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沈阳中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324件,2014年受理492件,比上一年增长51.85%,2015年1-8月份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349件,比去年同期增长14.4%。当前,借贷市场充斥着大量专门从事放贷的公司和个人,即所谓的“职业放贷人”和民间“食利”阶层,职业化、中介化、组织化特征日趋明显。
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资金拆借行为越来越多,标的额在千万以上的民间借贷案件屡见不鲜,呈现出鲜明的经营性特征。
民间借贷当事人约定利率超过法定利率最高限额的“高利贷”现象成为常态。为规避法律规定,出借人往往采用预扣利息或者收取中介费、服务费等手段。在借款到期后,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将此前的利息算入本金,“利滚利”现象较为普遍。
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往往存在瑕疵,仅有借条或欠条等孤证的情形较多;另民间借贷案件基础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往往并非单纯的资金出借,而是与买卖、租赁等交易关系相互交织;目前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比例逐年增加,当事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等时有发生。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对企业间借贷的效力问题,慎重审查: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为企业主要经济来源的,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间为生产经营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一般认定为有效。
对发现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对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法受理;对于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借款合同并涉嫌诈骗,所获取的款项被法人占有,出借人起诉请求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法受理,保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继续审理。
风险提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1.出借资金应当保存好证据
对于民间借贷的证明,包括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出借资金,最好出具书面借条,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固定款项交付的证据。
2.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约定高额利息的,对于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不予保护。
3.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出借人借款时要问清借款用途,如明知是为赌博、吸毒、走私等非法活动仍借贷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4.大额借款最好有担保
数额较大的借贷,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提供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个人提供保证的,应当明确写明是保证人。
5.千万记住不要超过时效
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应当积极主张债权,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期满后两年内从未主张过债权的,借款人可以主张时效已经超过而不归还借款。
6.警惕非法集资,谨慎出借资金
借款人尤其是一些个体企业,以高息作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数额较大,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等犯罪,出借人在出借款项前要审查借款人资信,切不要贪图高息。
7.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借款要慎重
出借人应当采用抵押等法定的担保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出借人仅仅与借款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扣留房产证等方式担保借款的,一般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8.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旦对方赖账不还,注意不要冲动,抢物、毁物都是违法行为,出现纠纷时,应先找律师咨询,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