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01.10.2018  06:53

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雨雪霾等红色预警期间中小学要停课

  9月30日,记者从省气象局获悉,《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对实现科学防灾、主动避灾、有效减灾的气象灾害防御目标具有重要作用。

  据介绍,辽宁是受气象灾害影响比较严重的省份之一,主要气象灾害有春秋季沙尘暴、夏秋季冰雹和雷电、大雾等。近几年,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我省气象灾害越发呈现出突发性强、种类多、强度大、范围广、频率高的特点,一些年份出现的大旱、暴雨、热带气旋、雷击引发的火灾等,给我省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条例》对辽宁省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和预警、应急处置、社会参与和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确定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指导、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要求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绩效考核;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及监督工作。

  《条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做好气象灾害监测设备、预警信息传播设施的日常维护,基层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做好应急广播系统日常运行管理;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向社会公布;在暴雨、暴雪、霾等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停课;学校应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融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政府应急处置决定,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气象灾害时进行转移、疏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演练、信息传递、灾后自救互救等活动。


(责任编辑:冯庆洋) 作者:马东雷 胡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