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水货”将被没收 最高拟加罚货值30%

03.02.2015  14:37

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草案)》征意见

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主任记者 张丽彬)在商品流通领域,工商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查获的“水货”,除没收该商品及违法所得外,还将处以货值金额20%以上30%以下罚款。

昨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正在审核的《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月26日前登录省政府门户网站或者辽宁省政府法制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条例(草案)》明确,经销无合法进口证明商品的,将由工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等监管部门没收该商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商品货值金额20%以上30%以下罚款。

为经营无合法进口证明商品提供服务的,由工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等监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经销进口商品的经营者,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且保存证明进口商品合法来源凭证少于2年的,由工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等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庇、纵容走私行为的;泄露举报人、投诉人信息的;违法处理涉嫌走私货物、物品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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