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污染天气 辽宁拟实施机动车限行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经淼报道 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 幼儿园和学校停止组织户外活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露天烧烤;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近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的《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出了在应对重污染天气时拟采取的8条措施。
《草案》提出,我省拟制定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大气质量标准,在省内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区域内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市民可于2016年11月15日前登录省政府门户网站或“辽宁省政府法制网”提出意见。
影响相邻地区大气项目需征求“邻居”意见
《草案》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各级政府量化考核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公开考核结果。
在引导方面,要求各级政府对开展技术改造、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给予扶持。同时,各级政府拟可制定和推行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经济政策。
省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本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区域内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进行环评,否则不得开建。如果建设项目可能对相邻地区大气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征求可能被影响地区的意见。
应对重污染天气 拟限行机动车
《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应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采取下列相应的应急措施:
(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排;(二)规定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四)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五)停止露天烧烤;(六)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七)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污染物监测记录至少保存3年违者或罚5万元
建设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建立监测体系和监控平台,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国家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重点排污单位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反该条款可被罚款5万元。
举报污染大气行为举报人可获奖励
省政府定期制定或修订禁止新建、扩建的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高污染工艺设备淘汰名录等,并向社会公布。
环保部门应建立本省的环境空气质量、重点大气污染源监控、综合执法、应急管理、信息发布、数据中心等为一体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大数据管理平台。
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省环保部门应挂牌督办,公开督办情况。
除热电联产外禁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各市政府应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面积不得低于建成区的60%,“禁燃区”禁止原煤散烧。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得新建每小时额定蒸发量九十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违者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锅炉,并处10万元罚款。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不再审批新增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项目;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项目,应进行清洁生产审核。
错峰上下班减负 遥感监测汽车尾气
《草案》规定,采取错峰上下班、免费出借或者低价出租自行车等方式减轻城市道路交通负担。省、市政府需要通过“提升燃油质量”、“推广乙醇汽油”、“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公交车、环卫车辆全部使用清洁能源汽车,出租车全部采用双燃料”等方式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
环保部门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雾霾天气预警期间 停止绿化换土工作
气象部门发布大风警报、霾天气预警等扬尘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应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种树工作,挖完树坑48小时不种上的需要覆盖。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作业,周围需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露天装卸物料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密闭输送物料应当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设施。
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 下水道的清疏污泥应当在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烧烤未使用无烟烤炉 个人或被罚500元
市政府应划定区域,禁止在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如在其他区域内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烧烤炉具,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超过排放总量目标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建设项目
排放工业废气或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单位、集中供热设施单位,都需取得排污许可证。省政府确定本省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对超过年度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环保部门应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在严格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可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