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黑名单企业无绿色采购资格

03.11.2015  08:52
      《沈阳市绿色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已经完成,旨在推动政府绿色采购发展,引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而污染黑名单企业一律不得采购。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环保部获悉,该《办法》所称绿色采购环保产品是指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减少污染物排放、节约和充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体健康,符合国家环保部颁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取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技术或产品等。     该《办法》中取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技术或产品等不限定区域范围,《沈阳市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和《沈阳市环境污染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中的企业均限定为沈阳市范围内。     该《办法》规定,采购人应遵循以下原则: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兼顾、打造绿色供应链、采购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优先采购与一票否决相结合。凡《沈阳市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中红、黑等级的单位或《沈阳市环境污染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中纳入黑名单的企业,一律不得采购,绿色技术或产品有优先采购权。     此外,各级监察部门、政府采购中心、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绿色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办法》规定执行相关政策的部门和单位,及时督促整改。《办法》还规定,采购人有意规避政府绿色采购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合同约定内容的,监察部门、政府采购中心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并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