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交通局关于开展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安装并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5号令)及《沈阳市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卫星定位设备安装和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市交通局决定对我市从事道路运输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安装并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从事营运的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以及半挂牵引车必须于2015年10月底前安装符合规定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二、凡通过省运管局审核备案并在我市具备技术服务机构的运营商均可在我市从事动态监管设备安装和平台建设工作;运营商应依据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辽宁省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履行工作职责和服务承诺;未通过交通部符合性审查和省运管局备案的运营商,严禁擅自在我市从事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卫星定位服务。
三、2015年1月至8月末为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卫星定位系统安装和使用的推广和实施阶段。各运输经营者应自主选择通过省局备案的运营商,为其营运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自建(自有50台车以上的道路货运企业可以自建平台,且平台必须通过交通部符合性审查)或委托运营商建立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并向所属辖区运管部门备案。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后,由辖区运管部门负责对办理营运手续的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对实时在线的车辆,予以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及年审。
五、自2015年1月1日起,没有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不予发放或审验道路运输证。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交通局
201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