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城药房负责人必须是药师

11.12.2014  10:06

   沈阳日报讯(记者尚志文) 12月10日,记者从辽宁省卫生计生委了解到,《沈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已经开始实施。其中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沈阳市的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也应有1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编辑: 南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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