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将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03.03.2015  13:55

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记者 高巍)昨日,沈阳市政府网站公布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对于“三无”人员、高龄老人、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残疾人、学生、优抚对象、重病人员等低保对象,在常规低保救助基础上,按比例分类上浮救助额度。其中,1个低保家庭中有2个及以上残疾人,救助额度上浮30%。

适度扩大低保救助范围,困难家庭中依靠父母、祖(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等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供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重残人员(一级、二级),可单独申请低保,不按家庭人口统一计算收入。低保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地方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的80%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对于低保边缘户地方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的48%为其代缴。

在医疗救助方面,困难居民要实现参保参合率100%。医疗救助全面实行“零起付”、“即时结算、即时救助”工作机制,不设封顶限制,不设定点医院限制。逐步提高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报销比例。在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方面,建立特别扶助金发放制度。自2014年起对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对于符合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金按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

根据《实施意见》,沈阳市将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于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临时救助的具体标准由各区、县(市)制定。对于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后,安置到市儿童福利院。

此外,沈阳市还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研究制定疾病应急救助的标准和急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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