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师法学院内 和平法院开庭办案

04.12.2014  07:23

  昨日下午,和平法院公开庭在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开庭,这是和平法院与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签署协作共建协议后首次在大学里面举办公开庭,部分老师与学生旁听了庭审过程。

  2014年1月31日20时许,在和平区珲春路一烧烤店内,绰号“小老大”的被告人金某酒后因与邻桌吃饭的张某对视而产生不满情绪,于是找来两个帮手将张某和李某某打伤。其间,金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李某某的头面部,致使其右侧眶内、下壁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伴鼻骨骨折。经鉴定,李某某右侧眶内、下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伴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就定罪方面提出被告人的殴打行为事出有因,非随意殴打他人;就量刑方面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和积极的赔偿意愿,有悔改表现。

  和平法院认为,金某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致人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因双方对视产生不满情绪,就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借故生非、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而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判决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一年。

  据了解,2012年7月,和平法院与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签订了协作共建协议,和平法院成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实践教学基地,王彦沣、张君两位庭长被沈师大法学院聘为兼职教师。在此期间,多名大学生来到法院实习,一些大学生作为志愿者,常年为诉讼当事人提供服务。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梅天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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