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法院下月起实施立案登记制
沈法院下月起实施立案登记制
涉及普通民(商)事、行政一审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等
5月1日起,沈阳两级法院将开始实施立案登记制。
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立案登记操作规程。
哪些案子适用登记立案
据介绍,5月1日起,沈阳两级法院的普通民(商)事、行政一审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开始实施立案登记制。
对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起诉、刑事自诉人或代为告诉人的自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场予以立案。
对起诉、自诉材料需要补正或当场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当场予以立案的,接收诉讼材料并上“收”字号(证明收到材料)。
对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不予登记立案,退回诉状及相关材料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决定不予立案。
立案登记需交哪些材料
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不能提供代码的,应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以及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诉状应包含哪些内容
当事人起诉、自诉应提交诉状和相关材料,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由法院记入笔录。
民事起诉状应记明的事项包括: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的事项包括: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具体的诉讼请求;致送的法院和具状时间;证据的名称、来源等;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市民可投诉
除了立案登记,法院还提供网上立案、预约立案、上门立案、邮寄立案等诉讼服务。
市民在法院立案时,如遇到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等情况,可以向本院或者上级法院投诉。
对干扰立案秩序、虚假诉讼的,将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