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灵活就业人员可缓缴医保一次
本报讯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王莹报道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医疗保险,需按政策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对于未按时参保缴费的需要补缴,如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申请办理分期补缴。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了缓解市民参保缴费压力,对于沈阳市首次参保人员未按时参保缴费的,应按政策规定进行补缴。如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申请办理分期补缴,但仅限于本人2010年年底之前应缴的医疗保险费。分期补缴期限为两年,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需要注意的是,缓缴业务每人只能办理一次。
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补缴的缴费时间和标准是多少?
在补缴时间上,首次参加灵活就业等人员医疗保险未按时参保缴费的,应按政策规定进行补缴。市内五区及于洪区、东陵区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从2004年1月1日起补缴医疗保险费;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从2009年1月1日起补缴;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从2010年1月1日起补缴。其中,领取过失业保险金、在全日制学校就学、参军、年龄未满25岁周岁和户籍后迁入本统筹地区等人员,在此期间不补缴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补缴2010年8月前应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167.42元/月;补缴2010年9月-2012年7月期间应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194.28元/月;补缴2012年8月-2014年6月期间应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218.42元/月;2014年7月-2015年6月期间应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252.62元/月;2015年7月以后应缴医疗保险费标准为276.08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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