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不完美”遗嘱引燃“家庭战火”

16.04.2015  12:52

   核心提示

  很多老人因身体状况、文化所限等原因,往往选择代书遗嘱的方式来分配遗产。4月15日,市法院公布2014年度优秀案例,其中一起代书遗嘱案被法官形容为非常接地气。一份有效的代书遗嘱会达成被继承人的最后心愿,而一份“不完美”的代书遗嘱会让继承人之间产生猜疑、争执、怨恨甚至对簿公堂。

  很不幸,孙大娘一家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

   老人找人代写遗嘱

  孙大娘老伴已经去世,她也得了重病,儿女们开始考虑老人身后事。

  孙大娘有两处房子,其中一处值25万元,由老二居住。另一处房子值50万元,老四在住。在老四的建议下,孙大娘同意把50万的房子给老四。老四写了代书遗嘱,还请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出具见证书,还录了像。老四觉得遗嘱办得很规范,应该不会产生争议。可是等孙大娘去世后,代书遗嘱还是出了问题。因为其他子女并不承认这份遗嘱。

   遗嘱没签名惹争议

  其他子女认为,代书遗嘱上只有老人按的手印,谁知是不是她主动按上去的。

  老大辩称,她也尽到了赡养义务,老人留下的房产应平分。根据继承法规定,立遗嘱人必须表达真实意愿,且必须签字,本案遗嘱中没有立遗嘱人的签字。诉争房屋是产权房屋不是居住权房屋,房证上所写的房屋所有权是立遗嘱人,故诉争房产应平分。

  老四则认为,本案中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是将房屋归他所有,立遗嘱过程有两名律师见证,这两位律师是拥有律师证的专职律师,且与本案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件,且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有录音录像,故遗嘱应真实有效。

   法院判房子由子女平分

  法院认为,四名子女对25万元房产继承无异议,应由继承人平均分割。另一处房屋虽有律师见证书,形式上应为代书遗嘱,但该代书遗嘱的正文既有打印部分,也有手书部分,只有立遗嘱人的手印而无立遗嘱人的签名,遗嘱上未注明代书人,见证人签名部分只有律师盖章,没有见证律师的签名。见证书中对立遗嘱人的询问部分也只有立遗嘱人的手印而没有立遗嘱人的签名,见证书中也没有任何见证律师身份的任何证明。该见证书中的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提供的光盘系制作代书遗嘱的过程,影像中只有立遗嘱人一人出现,既不能证明立遗嘱时的客观情况,也不能证明见证人的身份状况。同时,如作为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也不符合法律关于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的相关规定,故该光盘不具有遗嘱的法律效力。法院判决两处房产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

   法官说法

   签名比按手印更重要

  本案的主审法官、市法院民一庭孔祥政告诉记者,本案中老四要求按照代书遗嘱来分割遗产的主张最终未获得法院支持,其原因是未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虽然该份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为律师,且有录音录像证明形成代书遗嘱的全过程,但我国继承法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比较严格,将签名作为遗嘱人确认代书遗嘱的唯一方式,而其他的形式并未被纳入。按手印虽然也是遗嘱人亲为,但并不是签名。而且手印不易为外人所明辨,一旦立遗嘱人去世,很难确定遗嘱上其手印的真实性。因此,遗嘱人以只按手印,未签名的方式所立的遗嘱一般无效。

   法官提醒

   代书遗嘱“四大要件”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除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必须由代书人手写,不得打印或用格式模板。

  第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第三,见证人见证过程必须完整。见证人在遗嘱订立中途加入见证,或者在订立过程中临时走开,并未见证整个过程,事后回到现场签字,又或者见证人自身并未见证,仅是事后听闻后在遗嘱上签字以凑齐法定人数等情形,都会导致见证人无法了解遗嘱内容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进而导致遗嘱无效。

  第四,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不允许用按指印或盖章的方式取代签名,亦不允许他人代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