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两年后幼儿园须用“国标”校车

20.05.2015  15:33

   沈阳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6月1日起施行

   两年后幼儿园须用“国标”校车

  两年后沈全部幼儿园校车都必须符合国家幼儿专用校车最新标准。

  昨日,沈阳市政府对外公布了新的《沈阳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此前根据资料显示,沈全市未纳入校车管理的接送学前幼儿和城区学生的车辆2014台,这些车辆车型混杂,车况较差,存在安全隐患。今年沈阳市政府将校车管理列入今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项目,在国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细化制定了符合沈阳实际的管理办法。

  今年3月6日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布了征求意见稿,经过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后,该《办法》经2015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最大的变化在于对幼儿园校车的规定。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办法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但针对目前沈规模较大的幼儿园校车多数不符合国家新标准的现实情况,《办法》给予幼儿园校车两年过渡期。第四十三条规定,沈阳市幼儿园校车过渡期为2年。过渡期后,幼儿园校车必须符合国家最新标准。

  此外规定,沈校车收费由政府定价,当遇到交通拥堵时可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应当全部安装座椅安全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同时,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实时监控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车辆行驶记录仪。校车在运载学生时,必须配备随车照管人员,其需要履行相应职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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