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小学校门50米内不准卖烟

25.09.2015  10:40

沈阳降低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门槛  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和网络售烟

今后,沈阳市中小学校门口50米内范围禁止卖烟。

昨日,《沈阳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颁布,即日起施行,原《沈阳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该办法新增加了禁止利用信息网络经营销售卷烟等规定。

对卷烟零售户实行统一标准办证

该管理办法是沈阳市为强化烟草专卖管理,规范卷烟经营秩序,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切实维护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辖区实际制定。

管理办法中,卷烟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管理办法要求,卷烟零售点的设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卷烟零售户实行统一标准办证。同时,放宽许可证的准入途径,降低准入门槛,最大限度地满足卷烟零售户的需求。

在尊重卷烟零售点现有布局的前提下,对经营主体、经营地址等布局要素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跟进管理,对许可证的后续监管要积极采取动态管理措施,对历史遗留问题、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的零售点,通过适当方式逐步调整,持续优化零售点布局。

流动摊点禁止卖烟

管理办法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除外);申请经营的场所与其住所没有相对独立的,如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与住所的范围无法明确划分的;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或者申请地址距上述场所50米以内的,如化工、油漆、农药、鞭炮、燃气、网吧、建材装潢、五金交电等场所;中小学校校内及距学校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各类综合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内的;用自动售货柜、机销售的;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的;申请办理卷烟零售业务的公民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且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除外);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资格不满三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等15种行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禁止其销售卷烟。

记者了解到,9月初沈阳市烟草专卖局召开听证会时介绍,截至8月末,沈阳共有27588户持证业户。在2013年底以前,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50米范围内只能有一个,后来放宽到3个,现在则不做距离限制,凡是符合条件的都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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