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企业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1%

29.04.2017  06:41

  4月28日,沈阳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联合下发文件,转发辽宁省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根据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辽宁将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1%。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据了解,2013年11月1日到2015年3月1日,辽宁企业失业保险单位费率实行减半征收,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由2%降至1%。2015年3月1日起,企业单位缴费费率仍为1%,个人费率则由1%降至0.5%。此次降费率政策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1%,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用人单位费率统一降为0.5%,个人费率仍为0.5%。

  为便于阶段性降费率的优惠政策操作执行,考虑到2017年1月到4月参保单位已按原费率缴费的实际情况,政策优惠周期开始执行的时间顺延为2017年5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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