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低保门槛降低新规10月1日起实施

28.09.2016  16:17

   低保家庭收入改为按“税后”计算,退休补助、护理费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为进一步完善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新细则在多方面放宽了对低保人员存款、住房、家庭成员经济情况的要求,而且在低保申请方面也简化了手续,做到了人性化。9月27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从沈阳市民政局了解到了新细则的重要变化。

  1

  新细则中增加申请低保一般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在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的相对固定居住地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规定条件。

  原细则第九条、第十条合并,明确子女在外地就学户口已迁出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

  家庭收入改为按“税后”计算

  新细则将“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改为“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同时,新细则中增加了“被征地农民、随父母下放农村的人员领取的养老金(退职生活费),计入家庭收入”的条款。

  3

  新细则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新增条款还有: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退休补助费、计划生育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二)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学校、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在校困难学生补助金;

  (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低保对象中失能老人、半失能老人护理补贴;

  (五)建国前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以上条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取消重残、重病者

  需“单独立户”的限制条件

  4

  1、困难家庭中依靠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扶)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可单独申请低保。取消了原细则中对以上申请人“单独立户”的要求。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

  3、经三级以上医院诊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患有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重特大疾病(由市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以及重残人员、重性精神病患者,按照实际收入的50%计算家庭收入。此条取消了原细则中“且子女为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的”的限制。

  取消了“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且单独立户的,可单独申请城乡低保”的条款。

  5

  将赡养费计算方法提高0.5倍标准

  1、新细则将“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5倍的,可不计算子女赡养费”,调整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的,可不计算子女赡养费;

  2、新细则将原来规定的“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1.5倍的,其家庭总收入高出部分的25%作为该子女单方父母的赡养费”,调整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其家庭总收入高出部分的25%作为该子女单方父母的赡养。

  6

  将“劳动能力”由三级变为四级

  新细则将“申请城乡低保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分为3个等级: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具有部分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细化为:申请城乡低保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分为4个等级:未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新细则将“经二次介绍工作拒不就业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调整为:“经推介适合其自身条件工作但拒绝就业三次以上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收入。增加了非本人原因确实无法就业的,按照实际情况计算收入。”

  7

  未成年人年龄放宽,优抚对象更明确

  新细则将“丧偶单亲家庭中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上浮低保标准30%”,调整为:丧偶单亲家庭中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上浮低保标准30%;

  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浮低保标准20%”,调整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上浮低保标准20%;

  将“优抚对象,低保金上浮20%”,调整为“在乡老复员军人、复员军人,烈属、因公、因病牺牲军人家属,在乡伤残军人等优抚对象,低保金上浮20%”。

  同时,新增条款:“一家庭中有两人及以上残疾人,上浮低保标准30%”。

  8

  简化手续很多证明无需再提供

  在低保的申办程序方面,新规增加了“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核定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条款。在沈阳市居民信息平台能够查询到的,如原细则中的“户籍证明,残疾证明、婚姻证明、本地学籍证明、失业证明、‘三无’人员证明、申请就业证明、参保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居民申请时无需再提供。

  家庭存款提高到

  “不超过一年低保总额”

  9

  原细则中对不予办低保或取消低保的情况规定,家庭存款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不予办低保。新细则调整为“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高于城市低保标准年总金额的,不予办低保”。按现行规定,单人家庭货币财产按照2人标准计算,目前年低保总额610×12=7320元。因此1口之家及2口之家存款不超过14640元,三口之家不超过21960元,同时符合其他条件现在可以申请低保了。

  10

  有“居改非”唯一住房

  的仍可领低保

  另外,在住房上,对不予办低保或取消低保的情况有新的具体限制:

  1、原细则中规定,“3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或者在本市购房落户,从办理《户口准迁证》之日起不满5年的”这一条件,调整为“申请家庭3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或申请家庭在本市落户不满2年的”。

  2、新细则对不得办低保或取消低保的申请人住房情况规定更加细致,具体为“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的(“居改非”房屋且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申请家庭成员有两处以上房产的(虽有两处房产,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农村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其他商品住房的(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除外)”。

  11

  对低保家庭成员

  出国留学规定有调整

  原细则规定,“家庭成员有出国留学、经商、务工的,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自费攻读研究生”的情况不予办低保或取消低保;调整为“申请家庭成员1年内有出国出境留学(公费、全额奖学金等情况除外)、经商、务工、定居、非特殊原因有出入境记录”的情况不予办低保或取消低保。

  12

  增加实施

  “低保渐退”制度

  新细则中特别增加了“低保渐退制度”的条款,对就业(含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以申请工商营业执照为准)获得稳定收入且不再符合低保和低保边缘条件的低保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和低保边缘标准1.5倍以下的,继续保留原待遇12个月不变;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和低保边缘标准1.5倍以上的,继续保留原待遇6个月不变。对于上述两种情况的残疾人低保家庭,视情况可再延长12个月不变。这些“渐退”制度改变了“一刀切”、“突停低保”的做法,充分体现了低保制度的人性化。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徐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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