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的增值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为所在区、县(市)国家税务局,部分纳税人增值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为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业务,暂由地税机关办理。
二、已在国税部门办理登记的纳税人,无需重新办理;未在国税部门办理登记的纳税人,应按通知要求,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登记。
三、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超过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也可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应申领和使用国税机关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停止使用地税机关提供的发票(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应按通知要求,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领发票、开通发票开具系统等事宜。
五、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税,纳税人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网上申报手续。同时与主管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税库银横向联网协议》,办理网上缴税手续。
六、纳税人4月份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自2016年6月1日起,纳税人应按月或季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七、原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可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八、国税机关将对纳税人进行免费的涉税业务培训,纳税人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参加。
九、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所需资料、有关税收政策解读、主管国税机关咨询电话详见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沈阳市局频道,网址:http://ln-n-tax.gov.cn或电话咨询12366。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