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上年月均工资3倍
沈阳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沈阳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昨日,在沈阳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赵雷介绍,公积金调整职工缴存基数及比例,新规定从7月1日起已经开始实施。
赵雷表示,各缴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辽住建〔2016〕58号)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中心将不再受理缴存比例高于12%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根据住房公积金政策“限高保低”的原则,继续保持沈阳市原住房公积金5%~12%的缴存比例区间不变;困难企业可根据经营现状,在此区间内申请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连续1年以上(含1年)亏损,职工月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50%。缓缴公积金的企业,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沈阳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对超出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1999年5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暂停采取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方式发放住房补贴。新的住房补贴发放方式,由市房改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议后实施。
据介绍,之前沈阳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是不得超过沈阳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倍,若按照2014年月均工资4716元计算,每月缴存上限为23580元。2015年沈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暂定为5152.25元,按新规不得超过3倍计算,每月缴存上限约为15456元。每月少缴存为81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