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养老院里老人从床掉地上身亡
沈阳一名八旬老人在养老院里从床上掉了下来受了伤,不幸去世。事后,老人儿女将养老院起诉到皇姑区人民法院索要赔偿。3月8日,皇姑区人民法院透露,老人的去世与养老院管理疏忽有因果关系,除了判保险公司赔偿近12万元外,养老院还需要赔偿19万元。
老人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85岁的栾大爷因患有脑血栓,瘫痪在床上生活不能自理。为了更好地照顾老人,儿女们决定将老人送到养老院。2013年7月31日,儿女们将老人送到了皇姑区一家养老院,并签订了入院养老协议。2015年8月4日10时15分许,栾大爷的儿子突然接到养老院院长打来的电话,称老人从养老院床上掉了下来,脸摔破了点皮。放下电话,栾先生第一时间赶往养老院。途中,栾先生又接到院长的电话,说老人已经不能说话了。
栾先生赶到养老院后,工作人员这才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老人被急救车送到医院救治。12时19分,老人因休克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家属打官司维权索要赔偿
栾先生等兄弟姐妹认为老人去世与养老院照护不周有直接责任,要求养老院给予赔偿。双方没达成协议,栾先生等人将养老院起诉到皇姑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养老院辩称,自己已按规定对老人进行了看护,老人死亡与掉地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养老院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每人伤亡限额为12万元的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如果养老院承担赔偿责任,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表示,栾先生等人与保险公司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而且保险公司也不是侵权行为人,所以不同意直接予以赔偿。
法院判决
养老院有责家属获赔31万
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养老院抗辩老人死亡与掉地无直接因果关系,因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老人死亡与掉地无直接关系,因此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同时,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养老院作为被保险人在依法从事养老服务活动时,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服务对象遭受人身伤亡,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予以赔偿。
养老院与被害人及其儿女签订了入院养老协议,双方应各自履行约定义务,因养老院管理疏忽致被害人从床上摔到地上造成受伤直至死亡的后果,其存在过失,可以认定被害人的死亡与养老院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栾先生等人119500元,判决养老院赔偿医疗费2200元、死亡赔偿金145410元、丧葬费24555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养老院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王立军
实习生刘美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