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出台社保扶贫新政 保险扶贫受益人群范围扩大
8月1日,记者从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沈阳市刚刚出台的社保扶贫新政,将社会保险扶贫的受益人群范围进一步扩大。其中,贫困人员养老保险费将由政府代缴。
市人社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沈人社发[2017]123号),推出一系列新的社会保险扶贫措施,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大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方面,为困难群体织密扎牢社保“安全网”。
据介绍,社会保险扶贫的对象主要包括具有本地户籍的未标注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2017年底,沈阳市已将各项社会保险扶贫政策落实到位。此前沈阳市对部分特殊人群参加社会保险者就有优惠政策,新文件下发后,沈阳受益人群范围进一步扩大。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将按照不低于最低缴费标准全额为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未标注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同一个自然年度内,有过贫困人员身份经历的参保人员,均纳入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范围。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规定对困难群体的大病保险起付线为一般居民的50%,2018年标准为9500元。提高分段支付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段报销比例低于70%的,均按照70%的比例进行报销;分段报销比例高于70%的,均按照大病保险规定比例进行报销。
城乡居民工伤保险:推动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工作长效机制,重点解决农民工工伤伤残保障问题。对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缴费、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办理时限、简化工作程序。
城乡居民失业保险:将农民合同制工人纳入城镇职工管理范围,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我市相关规定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失业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可按照城镇职工的保险待遇领取。
[1] [2] [3] 下一页 尾页(责任编辑:李京) 作者:韩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