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出台规定:停车费不明码标价无票据可拒交

10.01.2018  08:12

沈阳市出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管理规定

停车费不明码标价无票据可拒交

重大活动期间临时停车收费标准应提前公示

  沈阳市规定,停车场或者道路泊车位的经营者如果不明码标价,或者不能按规定提供有效票据,停车人可以拒绝交费。

  日前,沈阳市出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管理规定,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规定明确,各类住宅小区区域内占用业主共用部位的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及费用的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或代行业主大会职能的单位或机构决定。

  火车站景区等停车费政府定价

  管理规定指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

  政府定价的包括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换乘站、公立(办)医疗服务机构、旅游景区配建或为其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设施,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设施及道路停车泊位。

  市场调节价的包括住宅小区内、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写字楼等所有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机动车停车设施。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根据停车服务设施的类别划分及不同车型、不同时段,按照“地上高于地下、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

  重大活动停车费标准提前公示

  按照规定,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公共文化体育会展场所、旅游景区等特殊区域停车设施的收费标准,应该由经营服务单位提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核定,分别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公立医疗服务机构区域内停车设施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如遇重大活动,必要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道路通行需求确定相关区域的临时停车收费标准,并提前向社会公示。

  利用公共资源设置的内部专用停车设施,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公立学校、公共服务机构等场所,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提供有偿服务的,应按规定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停车收费须明码标价、提供票据

  停车设施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必须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停车设施须设专人(或专属设备)实施管理与服务,否则不得收费。

  停车设施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制式标价牌,。经营者不按公示收费标准收费的,停车人可拒绝交费。

  政府投资、特许经营、利用公共资源设置的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向停车人提供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其余停车设施的经营者应向停车人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否则停车人可拒绝交费。


(责任编辑:冯庆洋) 作者:兰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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