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出新规:新建小区幼儿园移交后一律公办
沈阳出台新规超3000人新小区应配建一所6班型以上幼儿园
新建小区幼儿园移交后一律公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小区配套幼儿园各阶段管理和各部门衔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统筹、部门联审联管的长效机制,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沈阳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出台了《沈阳市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提供了重要依据和制度保障。
关键词1:“一律公办”
沈阳市充分发挥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办幼儿园扩增的主渠道作用,针对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偏低的实际情况,《管理办法》规定,今后凡是新规划、新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一律办成公办幼儿园,尽最大限度地“保基本、兜底线、平抑物价”,努力扩大公益、普惠、优质、安全的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
关键词2:“联审联管”
沈阳市教育、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密切协同,多措并举、联审联管,对于应规划未规划或规划不足的,不予审批工程规划许可;对于应建设未建设或未按照规划许可建设的,不予办理规划核实;对于应移交未移交的,不予办理小区竣工验收备案。全力实现小区配套幼儿园与项目首期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
关键词3:“变可不计容为不计容”
坚决堵住原有政策漏洞,《管理办法》将原来规定的“配套幼儿园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调整为“小区配套幼儿园符合划拨政策,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不计入成交地块容积率”。
关键词4:“选址多层住宅区域”
《管理办法》提出,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优先选址在居住小区多层住宅区域,没有多层住宅区域的须选址在高层住宅区域南侧首排。出入口和活动场地周边要与高层住宅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即高层建筑与配套幼儿园用地边界距离不低于8米),避免高层住宅不利影响,确保儿童人身安全和建筑、场地采光需求。
关键词5:“高起点规划”
《管理办法》将规划配建起点的居住小区规模,由原来的6000人下调到现在的3000人。规划居住3000人的小区就应配建一所6班型以上规模的幼儿园。同时,按照适度超前、因地制宜等原则,对于规划在6000人以上的居住小区,各区、县(市)按照不低于原有幼儿千人指标(30座/千人)和百户指标(8.5生/百户)测算生源,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
关键词6:“不够配建成本分摊”
《管理办法》规定,规划居住人口不足3000人的居住小区应由区、县(市)政府进行区域统筹和自主确定,可由不同开发单位合建,也可由区、县(市)政府统一建设,土地、建筑和装修等建设成本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配建的学位数进行分摊。
关键词7:“提倡精装修交付”
提倡开发建设单位精装修交付,鼓励开发建设单位超标准规划和建设小区配套幼儿园。以合同方式事先约定精装修交付的,教育部门要根据未来使用需求,提出小区配套幼儿园交付标准。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图审查时,向城乡建设部门提供教育部门装修方案审定意见。
关键词8:“明确不动产产权”
《管理办法》规定,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动产产权归区、县(市)政府所有。接收后要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及时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在开园前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还同时明确,小区配套幼儿园为公共教育资源,属国有资产,不得为开发建设单位和其他法人、个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关键词9:“公众监督”
为切实发挥公众监督作用,让广大小区居民和预期购房者知情、参与、监督,《管理办法》提出,开发建设单位要在小区门口和销售现场公示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移交情况。
关键词10:“教育全程参与”
严格落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管理办法》规定,市、区两级教育部门在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工程规划许可、园舍设计建设、竣工验收、确权登记等阶段出具意见。重点工作有:
一是教育部门在土地出让之前,就提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建设位置、交付标准和无偿移交等原则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在规划条件、成交公告和土地处置文件中予以明确。
二是教育部门在规划设计方案审定之前,就要完成幼儿园配建确认和备案工作,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配建移交协议,明确具体建设规模、建设位置、服务范围、建设期限、交付时限、交付标准、同步交付等内容。
三是教育部门参与所有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既对商品住房项目是否配建和移交配套幼儿园验收,也对配套幼儿园是否满足相关建设标准验收。
目前,沈阳市小区配套幼儿园全流程、规范化管理正在不断深化,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将以本《管理办法》为重要抓手,抓紧、抓实、抓细各环节管理工作,全力实现小区配套幼儿园应规尽规、应建尽建、应交尽交、应办尽办,为构建“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体系、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沈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提供坚强支撑和服务。
辽沈晚报记者王月宏
(责任编辑:王海涛)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