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北站砍伤民警 男子被判无期(图)

17.06.2015  18:32

  这张资料图片是2014年6月11日拍摄于北站北出站口的案发现场-华商晨报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陈思摄

  新闻回放:2014年6月11日凌晨,沈阳北站北出口附近,一名20多岁男子在往安检台走时,被安检人员发现其背后有一把砍刀,执勤民警过去要对其进行审查时,男子挥刀将民警砍伤。

  首次报道题目:《本溪三名网友酒后滋事在沈阳北站砍伤民警

  民警被砍成重伤,吴某当时虽然为普通醉酒,但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昨日,法院发布此案判决结果,吴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同伴曾劝阻他甩开同伴砍警察

  2014年6月11日1时55分许,吴某酒后携带一把长约50cm的砍刀,和杨某、李某进入沈阳北站北进站大厅时,砍刀掉了出来,被安检员发现,通知了值勤警察陈某。

  陈某过去让吴某放下砍刀时,吴某不但不听,还跟他吵吵,低着头用手指着自己的头向陈某靠过去:“我就不放下,怎么地?你还敢打我呀。”

  陈某往后退,让吴某把刀放下,吴某的同伴也让他把刀放下,但吴某甩开同伴,拿砍刀朝陈某脑袋砍去:“你别管我,我就砍死他!”

  吴某将陈某砍倒后,又冲上去砍了好几刀。之后,被在场的其他警察和车站工作人员制伏。

  民警重伤伤人者被判故意杀人

  事发当天,吴某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24日,吴某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被逮捕。吴某今年25岁,家住辽宁桓仁满族自治县,没有固定职业。

  经鉴定,陈某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右脸部软组织裂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吴某行为当时为普通醉酒,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5年1月,法院一审认定吴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宣判后,吴某不服,提出上诉,称自己只是故意伤害,并不是故意杀人。为吴某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也认为,吴某是犯罪未遂,量刑过重。

  昨日,法院发布此案判决结果,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官表示,吴某声称要砍死民警,并用砍刀劈砍民警的头部,在民警倒地后,又继续用刀向其头部面部连砍三刀,后被他人制止,其行为可认定确有致死民警的故意。吴某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致一人重伤,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已经考虑到吴某犯罪未遂情节,并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量刑适当,判其无期徒刑量刑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