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商品住房限购区域扩至全市范围

07.08.2018  17:13

  8月6日,沈阳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通知》要求,沈阳将商品住房限购区域扩大到全市。

  据了解,为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防止局部区域房价过快上涨,今年4月,沈阳市对沈河区、和平区、浑南区(三环内)3个区域实行限购政策。此次下发《通知》,沈阳市将商品住房限购区域扩大为全市行政区域(不含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具体限购政策为:沈阳市户籍居民家庭(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商品住房。非沈阳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商品住房。非沈阳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没有住房的,可在限购区域购买1套商品住房,购房时需提供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定。

  为保证科学供需,《通知》指出,要增加住房用地和商品住房供应量。“增地”方面,沈阳市将调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根据商品住房去化周期,多渠道增加各地区住房用地供应量,加快供地进度和时序。在“增房”方面,沈阳市要求已通过预售价格指导且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须在10日内一次性申报预售许可,不得以分批、拆零等方式拖延入市时间;取得预售许可后,须在10日内将所有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并在楼盘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房屋销控表,严禁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违规行为。

  增加住房用地的同时,沈阳市还将加强土地供后监管。《通知》指出,属于开发企业原因造成开工延迟的,对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开发企业,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20%征缴土地闲置费,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开发企业,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1年以上的开发企业,不得在沈阳市竞买新的土地使用权。

  在提出增加商品住房供应量的同时,《通知》还特别提出实施商品住房价格指导。《通知》指出:分期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本期销售均价不得高于前一期指导价格;首次入市的商品住房项目,销售均价不得高于周边同质可比项目销售均价,周边无同质可比项目的,按成本法核定。

  为继续加大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力度,沈阳市还将严格查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捂盘惜售、炒买炒卖、规避调控、签订阴阳合同、制造市场恐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在销售中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开发企业,暂停预售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