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在校生导演“仙人跳”持刀威逼转账
他还是一名在校的学生,却联合另外两人“导演”了一出“仙人跳”。
女生来到开房的旅馆后,故意给房门留了一道缝。被害人刚等来这位女生,两名男子就持刀冲了进来,以女生是自己女朋友为名,持刀威胁被害人掏钱了事。
在将对方微信中的835元转账之后,三人逃走……
杨某和王某都是1998年出生,杨某还是一名在校学生。2017年1月25日,王某、杨某和另外一位女生晓琳(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由晓琳用微信联系被害人大军,以没有地方住为由,骗取大军为其开房住宿。
当晚7时许,大军为晓琳在沈阳市沈河区东顺城内街某旅馆208开房,并在该房间等候,他不知道等待他的是一个事先准备好的圈套。
王某、杨某各自携带刀具,伙同晓琳于当晚8时许赶到这家旅馆。
晓琳进入208房间后,故意不锁房门。几分钟后,王某、杨某便持刀冲入该房间,以晓琳是杨某的女朋友为由,持刀威胁大军拿1000元钱。
王某抢过大军的手机,逼迫大军说出密码,通过微信将大军的835元人民币转入杨某的微信,王某将转账记录删除后,三人逃走。
几个小时后,公安机关便将王某和杨某两人抓获。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均向被害人大军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大军的谅解。
学校出具证明证实杨某现在读,平时表现良好,遵守学校纪律,愿意配合司法局对其进行监督教育。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已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
考虑到杨某在案发时刚刚年满十八周岁,还是在校学生,初犯偶犯,其虽持械作案,但是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积极缴纳罚金,其住所地司法局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其所在学校证实其平时表现良好,愿意配合司法局对其监督教育,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也有利于其个人改造,故对其适用缓刑。
一审认定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杨某犯罪时未在校学习,没有证据证明其当时的在校表现,且王某、杨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基本相同,均具备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而对杨某处以缓刑,王某处以三年二个月的有期徒刑,差异较大,有悖于同案同判的审判原则,故原决量刑不当。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也认为“在校学生”应系全日制学校学生,而继续教育系业务学习性质,不能认定为“在校学生”。
法院查明,杨某于2016年9月进入沈阳市信息工程学校学习,在案发时(2017年1月)系沈阳市信息工程学校在读学生,且表现良好,故原审认定其案发时系某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事实确有错误,应予纠正。但综合考虑杨某案发时刚满十八周岁,其在正规学校的学习经历及在校表现,以及所在学校的性质和对学生的管理制度等因素,应认定杨某具有“在校学生”这一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当事人为化名)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 杨帆
(责任编辑:李京) 作者: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