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沈阳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至380元
低保边缘户人员的个人缴费由个人承担100%调整为个人承担40% 政府补贴60%
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再次提高
根据国家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380元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沈阳市决定进一步提高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政府补助标准。新调整的个人缴费标准从2015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调整的政府补助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沈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从320元/年提高至380元/年,这是自2007年建立居民医保制度以来各次调整中幅度最大的一次,约140余万居民受益。近年来,沈阳市多次提高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个人缴费标准也有一定的提高。2014年9月1日起个人缴费平均提高10元/人.年。今年虽然较大幅度调整政府补助,基于沈阳市居民医保基金运行平稳,为了减轻参保人负担,未提高个人缴费。
在政府全额补助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的同时,本次调整还增加了低保边缘户人员的补助标准。低保边缘户人员的个人缴费由个人承担100%调整为个人承担40%,政府补贴60%。
沈阳居民大病医保最高可报85%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提出,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在沈阳,居民大病医保最高可报销85%,医保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剩余部分补充医疗保险还将按65%的比例给予报销。
沈阳市已确定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年度累计负担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1.6万元以上及超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后的费用,按50%-85%的比例由大病保险支付。按照《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大病保险将按医院等级、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档及相应递增比例进行补偿。
沈阳市的大病医保有5大特点:参保居民个人不需额外缴费,将由统筹基金出;支付范围不受病种限制;看病医保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年度累计超过1.6万即启动大病医保;不设限封顶,报销比例在50%至85%之间;医疗费用实行网上即时结算。
沈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参保对象 | 参保类别 | 基本医疗保险 | 居民大病补充保险 | 个人应缴合计 | ||
|
| 合计 | 其中 | |||
个人 | 政府 | |||||
享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老年人
| 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无参保单位的老年人 | 890
| 510 | 380 | 38 | 548 |
低保户及重度残疾人(二级及以上) | 0 | 890 | 38 | |||
低保边缘户 | 204 | 686 | 242 | |||
享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成年人
| 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及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非从业人员 | 890
| 510 | 380 | 548 | |
低保户及重度残疾人(二级及以上) | 0 | 890 | 38 | |||
低保边缘户 | 204 | 686 | 242 | |||
在校学生及未满18周岁非在校居民 | 普通学生、非在校居民 | 460
| 80 | 380 | 10 | 90 |
低保户及重度残疾人(二级及以上) | 0 | 460 | 10 | |||
低保边缘户 | 32 | 428 | 42 | |||
学龄前儿童 新生儿 准新生儿 | 普通学龄前儿童、新生儿、准新生儿 | 510
| 130 | 380 | 140 | |
低保户及重度残疾人(二级及以上) | 0 | 510 | 10 | |||
低保边缘户 | 52 | 458 | 62 |
单位:元
注:当年9月至11月办理本年度的参保居民,须同时缴纳当年及下一年度或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