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天降“不明”热水器砸伤路人

09.03.2016  09:34

  春季风大,沈阳居民要格外注意高空坠物,防止伤人!沈阳王女士租用的居民楼,楼上一热水器被大风吹落,结果砸伤两名路人,因此摊上官司。3月8日,和平区人民法院透露,这起高空坠物伤人民事赔偿案,最终因王女士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无责,被依法判赔近一万元。

  热水器脱落砸伤路人

  2013年3月26日,沈阳的张先生途经和平区胜利北街120号附近时,突然被一个从天而降的热水器砸伤。与此同时,还有一名路人也被砸受伤。经调查,这个热水器是被大风从楼上刮落下来的。

  张先生被急救车送到了沈阳急救中心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头面外伤、顶部头皮挫裂伤、轻型颅脑损伤、右手多发裂伤。住院期间,张先生花费了近8000元医疗费。

  张先生找到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王女士、管理单位和平区房管所和三家公司单位,对方都不承认热水器是自己的,也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2014年4月,张先生起诉到和平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查明,三家公司单位并不在事发房屋经营。

  经法官现场调查了解,热水器及支架,可排除是从别的地方掉落的,其掉落位置位于王女士经营餐馆东北侧窗户前,因此可以认定是从王女士经营的餐馆和旅店楼上掉落的。

  房屋使用者被判赔近一万元

  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和平区房管所虽系涉案房产的管理人,但该房产出租后,即由王女士实际占有、使用,王女士应对涉案房屋及相应设施承担必要的照管义务,和平区房管所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王女士作为房产实际使用者,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王女士赔偿张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近一万元。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自己没有安装使用热水器不应担责,另外和平区房管所作为管理者应该承担责任。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和平区房管所作为房产管理人仅对房产本身有修复、维护、看管的义务,而太阳能热水器只是房产的附着物,且和平区房管所有证据证明其出租房屋前没有此太阳能热水器的存在,因此判其不承担责任并无不妥。王女士作为房产使用者,没有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所以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依法驳回王女士上诉,维持原判。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王立军

  实习生刘美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