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失业保险费率第三次下调

02.05.2017  13:54

  本报讯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王莹报道5月1日起,沈阳市失业保险总费率将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降至0.5%;个人费率未调整,仍为0.5%。本次优惠调整政策将至2018年8月30日。

  日前,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市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费率统一降为0.5%;个人费率未调整,仍为0.5%。

  原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1%,期限至明年的4月30日。为便于阶段性降费率的优惠政策操作执行,考虑到2017年1月到4月参保单位已按原费率缴费的实际情况,政策优惠周期顺延开始执行的时间确定为2017年5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自2013年开始,这已经是沈阳市第三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2013年,沈阳市企业失业保险单位费率实行减半征收,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由2%降至1%。2015年第二次降费后,企业单位缴费费率仍为1%,个人费率则由1%降至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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