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女子认为邻居养狗影响房租 女子起诉索赔被驳回

27.07.2018  13:37

  韩某是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一处房屋的所有权人,刘某原是韩某家隔壁房屋的所有权人。2017年10月,刘某将该房屋出租给姚某养狗。2018年4月,刘某将该房屋出售给租户姚某。2018年3月,韩某将刘某起诉到法院,称刘某将房屋出租给养狗的,租户养了十几条狗,气味浓又扰民,导致她的租房人无法正常休息和生活。为此,她房子原出租价格为每月2300元,后来降到每月1500元,每月损失800元。韩某要求刘某赔偿损失费每月800元,暂以4个月计,共计3200元。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韩某是沈阳市大东区某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韩某将其所有房屋对外出租,租金价格受地理位置、装修程度及楼层等因素调整,韩某主张刘某的租户养狗致使其房屋租金下降,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所以对韩某主张刘某赔偿3200元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驳回了韩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