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责任制

31.03.2017  11:09

  今年起,沈阳市将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由市、县(市区)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目标,并作为考核单位与被考核单位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3月30日,沈阳市出台相关实施办法明确,环境保护目标由市政府与区、县(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区、县(市)政府与乡(镇)政府、区直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签订责任书。

  沈阳市将重点考核各项指标所达目标,重点工作及其量化指标,完成目标、指标的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除上述内容外,还可包括环境质量指标、污染控制指标、环境建设指标、环境管理指标、政府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环保能力建设以及省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等内容。

  考核单位与被考核单位每年签订一次“责任书”。环境保护目标实行分级考核,总分100分。考核组根据被考核单位对责任书内容的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对不合格者给予通报批评,优秀者予以奖励。对违反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检查考核人员,沈阳市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被考核单位,取消其相应指标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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