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将为遭家暴妇女建庇护所

05.08.2015  13:05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首席记者经淼报道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庇护场所,为其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

近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沈阳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

沈阳市现有妇女366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50.34%。但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对于满足妇女的特殊需求还有欠缺,政府对贫困妇女体检的资金投入不足。

社会各界曾多次呼吁广泛设立母婴室,然而目前无论单位还是公共场所,母婴室均不完善。对此条例规定,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商场和大型超市等公共场所应当在适当区域内设立母婴室。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立女职工更衣室。

针对性骚扰,《条例》规定,公交、地铁、公园、医院、商场、超市、影剧院等管理或者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公共场所管理或者经营单位和公安机关投诉、报案。

针对家庭暴力,《条例》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妇联、本人单位、丈夫单位求助。这些单位接到求助请求后,应当及时救助、调解,不得拒绝、推诿。另外,特别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庇护场所,为其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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