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小区公共部位 广告挣钱归业主
29.07.2015 12:10
本文来源: 辽宁频道
在居民住宅小区,尤其是中高档小区, 电梯、路灯杆、灯箱、墙壁、楼层牌、停车场入口等处,花样繁多的广告交替登场,小区已成为商家的广告战场。沈阳市大东区鹏利花园AB区物业公司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共获得广告收益266100元,被业主告上法庭。7月22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判物业公司返还广告费收入266100元给业主委员会。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归属全体业主共有。未经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公司无权使用该收益。
小区做广告 收益26万
鹏利花园地处沈阳核心区域,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也被广告主所看中。2012年10月,大东区鹏利花园AB区业主委员会向法院起诉称,物业公司为鹏利花园AB区进行物业服务以来,共收到广告费266100元。其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广告费私自使用。业主委员会请求判令物业公司退还属于全部业主的广告费。
物业称 用于补充物业费
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一直亏损运营。物业公司从2004年经过政府批复和招投标备案取得该区域的经营权,我们的运营成本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收取A区的物业费只有每平方米1元,B区每平方米1.5元。物业费收取低于物业的运营成本。因此公共区域广告费已用来补充业主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的部分,体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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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7.2015 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