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伤保险政策六大亮点
社保是大家关注且离不开的一项基本保障,多数人选择按期缴纳,但对于具体的保障功能,却往往被忽略。而社保中的“工伤保险”更是一项最常引发争议的保障,员工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工伤保险的赔付问题出现分歧的案例时有发生。那么,什么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到底会给我们带来哪些好处呢?
到底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遇的意外伤害,或者患了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供养家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工伤保险的6大亮点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为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做出了一系列调整。新《条例》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亮点解读专家支持: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处长于海涛
亮点1: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参保单位、人数大幅增加。新《条例》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从各类企业、有雇工个体工商户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从制度上解除了这些单位和工作人员遭遇工伤风险的后顾之忧。2015年我市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188.84万人,比2010年157.65万人,增长19.78%。
亮点2: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更多人员得到保障。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船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主要是引导职工群众高度重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纳入工伤的范围。目前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以及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等情形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受伤,都可认定为工伤。
亮点3: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缩短作出工伤认定时限。新《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
亮点4:大幅度提高工伤保险待遇,保障更加科学合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到了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201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比2010年我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增长236.53%。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作了调整,将一级至四级、五级至六级和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亮点5: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工伤保障更加全面。新《条例》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在全国开展了工伤预防试点工作,增强了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守法维权意识,促进工伤保险政策及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为工伤职工提供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等14项工伤待遇基础上,还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亮点6:加大了强制力度,更加注重保护工伤职工权益。新《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