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法公布一批职务犯罪案 7人获刑

27.11.2015  10:09

  11月2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公布了一批职务犯罪案件,其中原东陵区(浑南新区)区委原常委、区总工会原主席张哲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原东陵区总工会主席

  贪污、受贿、滥用职权

  惩处:获刑10年6个月

  张哲,1966年1月19日生于辽宁省新民市,大学文化。2005年,张哲从原东陵区东陵街道党工委副书记起步,一步一个脚印,逐步成长为中共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区委常委、区总工会主席。

  2013年3月15日,张哲以区委常委、区总工会主席的身份最后一次出现在媒体上,此后就再也没有露面过。社会传言张哲已犯案落马,却一直没有得到官方证实。直到2014年1月25日,沈阳市纪检在介绍2013年全年工作成果时,张哲再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只不过,此时张哲已变成了阶下囚。

  根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消息显示,早在2013年5月17日,张哲便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

  经审查明,张哲担任东陵区(浑南新区)浑南新城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书记期间,沈营路面临着扩建拆迁,林某某经营的东北花卉大市场也面临着拆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东北花卉大市场所占用的是国有市政规划道路用地,依法不应该予以补偿。然而,张哲在2011年9月主持召开的浑南新城联席会议上,擅自决定按国有商业划拨土地的标准对其进行补偿,结果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979万余元。

  随着调查深入,纪检工作人员又发现了张哲涉及贪污、受贿等犯罪线索。

  张哲曾利用职务便利,给沈阳某集团董事长筹建、经营沈阳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给予帮助。2007年9月,张哲以15万元在该董事长经营的4S店购买了一台售价24万元的进口汽车。同时,张哲帮助沈阳某公司总经理获得优秀乡镇企业家称号,并收受其送来的3万元。他还在2005年、2006年、2007年春节前,收受沈阳某农工商总公司经理给予的3万元。

  此外,张哲还承诺为东陵区一干部的亲属承揽工程,并于2011年国庆节、2012年春节收受该干部给予的购物卡两张,共价值1万元。

  张哲还曾为沈阳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在浑南新城的投资建设提供帮助。2011年8月,张哲和亲友去北京旅游。该总经理为张哲及其亲友支出旅行社、就餐等费用,共计53428.5元。

  2011年11月,张哲与某设计分院院长共同赴欧洲考察。该院长提出希望张哲在浑南新城建设中多承揽业务,张哲答应后收受院长给予的1000欧元,折合人民币约8500余元。

  2006年至2012年,张哲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共274000元。

   俩高校老师贪污汶川学子救济款

  惩处:分别获刑11年6个月和8年

  沈阳某高校附属学校教师张贺金、该校汶川学子管理工作部部长谭迎春,负责保管、管理汶川地震学子救济款。

  因谭迎春曾向张贺金借过10万元没还,于是二人商量通过张贺金做假账,私自截留30万余元,其中10万元抵谭迎春欠张贺金的借款,其他钱款由张贺金占有。

  案发后,谭迎春家属代其退还贪污的10万元,并缴纳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贺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并继续追缴张贺金违法所得20万余元。谭迎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已缴纳)。

   中科院金属所一副处长受贿5万

  惩处:获刑5年

  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综合管理处原副处长逄钧,利用其主持基建办全面工作,负责浑南6号厂房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协调、工程款支付审批等职务上的便利,对施工方予以照顾,在其办公室内收取沈阳双兴建设集团荣兴建筑公司总经理金某给予的1万元超市购物卡和现金4万元。沈河区人民法院判逄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追缴受贿款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逄钧不服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人社局一处长收百万帮80多人违规办退休

  惩处:获刑15年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原副处长、调研员鞠玉山,在2008年7月至2012年12月间,利用自身负责主管审批特殊工种退休工作的便利条件,违反规定为80余名城镇职工审批了特殊工种退休,收受贿赂103万余元。

  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鞠玉山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鞠玉山不服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监狱监区长多次收受犯人好处

  惩处:获刑4年

  2012年6月7日,沈阳造化监狱八监区十余名服刑人员得知原教导员张伟的母亲去世,通过两名干警给张伟捎带了6500元。

  2013年1月初的一天,服刑人员周某请求张伟在评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时帮忙,交给张伟5000元。2013年8月末,周某为办保外就医,电话告知其妻子董某给张伟汇去2万元。9月6日,董某又往八监区干警杨某银行卡上汇款36000元,杨某将12000元交给周某。此外,周某还在张伟值班时给他12000元,其中2000元为张伟垫付的鉴定费,10000元为办理保外就医的好处费。2014年春节前,张伟由八监区教导员升任监区长,周某又拿出2000元送给他。

  2012年7月6日,张伟发现服刑人员李某私藏手机。次日,李某在张伟办公室给其1000元,张伟对李某私藏手机违纪没有进行处理。在监区召开的减刑会议上,张伟对此事予以隐匿瞒报,致使李某被裁定减刑8个月。

  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伟犯受贿罪、徇私舞弊减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张伟不服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派出所民警帮疑犯伪造立功证明

  惩处:获刑10年

  2013年,季某因容留他人吸毒被某派出所查办,找到时任该所治安民警邓韬帮忙伪造假立功证明。季某前夫三次送给邓韬10万元,后来季某前夫多次向邓韬讨要,邓韬也没有退还。

  2014年11月案发时,邓韬已升任派出所副所长。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邓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邓韬不服提起上诉,称接到钱款后,将其中3万交给了办事人李某,这笔钱不应计入受贿数额。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邓韬在收取10万元后,为制作虚假立功证明而从中给付李某钱款的行为,系其个人受贿既遂后的赃款使用问题,不影响对其受贿数额的认定,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