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停收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

01.01.2015  22:15

  2014年12月31日,从沈阳市交通局获悉,从2015年1月1日零时起,沈阳市区营运的出租汽车停止收取每车次1元的燃油附加费。

  按照沈阳市2010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沈阳市出租汽车实行油价与运价联动机制。近期,燃油价格连续下降,2014年9月30日,93号汽油价格降到7.19元/升,突破了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临界点,进入观察期。在其后的3个月内,未能回升到临界值,符合停收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相关条件。

  目前,沈阳市交通局和物价部门已经履行了相关手续,并要求从2015年1月1日零时起,市区营运的出租汽车停止收取每车次1元的燃油附加费。凡有违规收取燃油附加费的行为,乘客可拨打96123-3交通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法规给予严肃处理,并对相关企业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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