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安局举行案件管理中心成立揭牌仪式
01.06.2016 09:28
本文来源: 沈阳市公安局
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是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深化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沈阳市公安局高度重视,把杜绝防范有案不受、该立不立、立案不查、违法立案等执法突出问题,作为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在全局范围内全面启动受案立案改革工作,统一规范受案立案工作管理机构,经沈阳市编委办批复同意,成立了沈阳市公安局案件管理中心,由过去的多警种部门分散监督管理,变为法制部门一家牵头,多部门分工协作的受案立案监督管理模式,全市各分、县(市)公安局和派出所也相应成立案件管理中心及法制室,在全市公安机关形成三级案件管理,共同承担受案立案监督、管理工作。
案件管理中心承担七项主要职责 :
一是通过受案立案信息系统掌握、监督和管理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受案立案情况,及时发现、预警和纠正受案立案环节的执法问题;
二是统一接受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纠正违法的案件;
三是统一对口衔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相关业务部门,做好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工作;
四是统一接受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
五是协调解决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之间的案件管辖争议;
六是统一受理公安机关内部有关受案立案的投诉;
七是对执法办案场所使用、涉案财物管理、执法记录仪管理的监督考评。
出台《沈阳市公安局受案立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规定》要求,各办案单位、派出所对公民的举报、报案、控告、群众扭送和嫌疑人自动投案的,无论是否具有管辖权,必须无条件接受,符合网上办案条件的应录入执法办案系统,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对需要查证线索才能确定是否受案立案的,也明确规定了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同时,要求对于违法犯罪活动正在进行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接到报案后应当先进行紧急处置,第一时间制止违法犯罪,控制嫌疑人,救治伤员,保护现场,及时开展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
接报案登记全部实行信息化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以外,都必须依托警综平台进行网上登记;对群众上门报案的,将当场进行登记,当场接受材料,当场出具回执。对情况紧急的报案,处置完毕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并向报案人出具报案回执。对110处警的,要有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并在办公场所和回执上公开举报、投诉电话。
开通沈阳市公安局案管中心微信公众号
沈阳市公安局已经开通案管中心微信公众号,为案件当事人提供查询受立案相关信息、法律法规、办理流程,接受有关受立案投诉咨询等相关内容,依法及时向案件当事人公开案件相关信息,密切人民群众联系,倾听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使监督更加公开透明,全力打造“互联网+沈阳公安”的为民服务新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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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群众报案后,大多希望公安机关能够及时受案立案,此次改革在受立案审查时限上有什么规定?
答: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案件受案和刑事案件立案的审查期限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一些地方确实存在不及时受案立案的情况。为此,《沈阳市公安局受案立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
问题2:对于报案不接等违法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公安机关对于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等违法违纪行为,将以“零容忍”的态度、决心和举措,严肃追责,决不允许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形象的现象滋生蔓延,绝不允许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绝不允许人民群众受案立案难的现象坐大成势,再也不能让群众东奔西跑,报案无门,报案无音。
问题3:对于可能出现的虚假报案、恶意报案等行为,公安机关如何处理?
答:报案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应当予以充分保障。但同时当事人应依法行使报案权,理性表达诉求,诚信维护权益。如果报案权被滥用,不仅使得有限的警力和警务资源浪费在处理无效警情上,不利于高效打击违法犯罪,及时保护群众权益,还有可能使没有违法的人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损害公安机关执法权威。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对于故意报假警、报假案,扰乱公安机关工作秩序或者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也将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文来源: 沈阳市公安局
01.06.2016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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