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益性岗位补贴上调

01.03.2016  20:47

  2月29日,沈阳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沈阳市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该市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由每人每月1300元调整至1530元,新标准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据悉,这次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的调整,是根据《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其中和平区、沈河区等9区最低工资由每月1300元调整为1530元;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由1050元调整为1230元。

  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沈阳市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随之调整,调整后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为: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1530元;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1230元;全市困难家庭大学生公共就业服务岗位的岗位补贴由1500元上调至1800元;“慈爱儿康行动”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由每人每月1500元上调至1800元。

  据了解,沈阳市公益性岗位主要安排的是就业困难群体,公益性岗位所从事的工作包括交通协勤、社区巡防、居家养老、社区保洁等。沈阳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岗位补贴。沈阳市人社局有关人士表示,此次调整按照“谁开发、谁管理、谁补贴”的原则,市、区两级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其岗位补贴的资金来源和资金配比按《沈阳市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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