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出台鼓励人才落户12项举措

27.07.2015  12:13

  为进一步鼓励、吸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落户,全面营造我市引才、聚才的良好制度环境,沈阳市公安局经过认真调研,制定了沈阳市鼓励人才落户12项举措,以助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此次制定的沈阳市鼓励人才落户12项举措,对提升我市户籍管理工作服务质量,将高素质人才引入并落户我市,打造益于人才创新创业的优越环境具有重大意义。我市鼓励人才落户12项举措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为人才来沈落户提供最大便利。 在市人才中心设立大学生毕业生集体户口,方便大学毕业生来沈落户;对普通高等院校应届(含择业期二年)毕业生,可在我市先落户后就业;对人才落户我市的,落户地点可由人才自由选择;下放人才落户审批权限,缩短人才落户审批时限,对引进人才落户我市的,除按规定由市局受理的之外,直接到落户地派出所就近办理。 二是明确了鼓励人才来沈落户的范围。 对取得中专以上学历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海外留学归国创业等人员在沈就业的;经省博士后服务中心批准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近三年内曾获得副省级城市或省会城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国家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项人员;经市级以上部门批准引进的特殊文艺、体育及特殊技能人员;在某一领域有突出贡献或专长,曾获国家专利(含国外专利)等人员,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可迁入我市。 三是实行人性化户籍政策。 对原为我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不符合应届毕业、投靠等相关政策的,只要户口在学校集体户口上未迁移,就可以落户沈阳原迁出地或父母等亲属户口地。

  为更好地服务人才落户沈阳,全市公安机关将进一步规范工作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审批时限,以热情文明的良好形象为人才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展示公安机关执法为民、无私奉献的良好精神风貌,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人才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真正达到“群众满意、政府满意”的工作标准。

  附:沈阳市鼓励人才落户12项举措

                                                 

沈阳市鼓励人才落户12项举措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户籍管理工作服务质量,助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将高素质人才引入并落户我市,提供亲情、便捷、高效的服务。沈阳市鼓励人才落户12项举措:

  一、市公安局在市人才中心设立大学生毕业生集体户口,方便大学毕业生来沈落户;

  二、普通高等院校应届(含择业期二年)毕业生,可在我市先落户后就业;

  三、对取得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在沈就业的,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可迁入我市;

  四、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在沈就业的,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可迁入我市;

  五、对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员,在沈就业的,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可迁入我市;

  六、对原为我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不符合应届毕业、投靠等相关政策的,只要户口在学校集体户口上未迁移,可以落户沈阳原迁出地或父母等亲属户口地;

  七、对经辽宁省博士后服务中心批准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可迁入我市;

  八、近三年内曾获得副省级城市或省会城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国家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项人员,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可迁入我市;

  九、经市级以上部门批准引进的特殊文艺、体育及特殊技能人员(国家举办的各种文艺、体育大赛中获前六名,本省举办的比赛中获前三名),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可迁入我市;

  十、在某一领域有突出贡献或专长,曾获国家专利(含国外专利)的人员,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可迁入我市;

  十一、对上述人才落户我市的,落户地点可由人才自由选择;

  十二、下放人才落户审批权限,缩短人才落户审批时限,对引进人才落户我市的,除按规定由市局受理的之外,直接到落户地派出所就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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