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发布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

10.11.2016  16: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卫生、环保、城市管理、安监、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信等有关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七条  轨道交通应当遵循优先发展、科学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布局、多元投资、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八条  轨道交通是服务于社会的重大公益性城市公用设施。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可以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承担的建设和运营资金由财政负责保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