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多措并举 做好兽药GSP下放衔接工作
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沈委发〔2014〕1号)和《省畜牧局关于做好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下放衔接工作的通知》(辽牧发〔2015〕215号)要求,“兽药GSP证书发放”和“兽用生物制品许可证审批”项目下放至区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为做好审批下放工作,沈阳市农经委开展了大量准备工作,确保县区对下放的权利“接得住,管得好”。
1.开展了兽药GSP证书发放的指导培训工作。在权力下放后,沈阳市农经委于11月12日组织了全市兽药GSP检查员进行培训,培训从申报材料受理、申报企业现场验收到行政许可文书案卷的制作进行了逐条讲解并列举了大量的案例,就疑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现场讨论研究。通过学习讨论,进一步明确了《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GSP检查验收申报程序,全面规范了标准和要求。
2. 依法依规,规范审批行为。 在下放审批权限后,印发了《关于做好兽药GSP证书发放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兽药GSP审批法律法规汇编》,并要求县区按照《辽宁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辽宁省兽药经营企业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辽宁省兽药GSP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辽宁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纪律》等规章制度建立本县区的一套完整的审批验收工作流程和程序,为企业办事提供便利。同时,建立了审批事项监督制度,开展审批事项事后监管,核查审批工作是否符合要求,避免审批事项下放后管理脱节。
3.深入县区企业开展现场指导。重点给予指导,派专家给予支持。为此,沈阳市成立了两个专家指导组,由具有丰富验收经验的省专家库专家组成。专家组深入各县区组织当地兽药GSP检查员针对GSP现场验收所涉及的企业的人员资质材料,硬件建设,软件制度等项目的查验进行逐条指导,对验收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现场讲解。
今后,沈阳市农经委还将进一步完善兽药GSP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日常考核的工作机制,对县区的审批实行跟踪审核制度,对不合格的报审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对审批合格的企业采取不定期的抽查方式,并拟将此项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作为对县区业务工作年度考核的重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