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29.09.2015  17:33

  9月28日,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颁布实施《沈阳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为保障和改善妇女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政府应至少每两年组织低保妇女等特殊困难群体进行一次“两癌”免费检查。

   特殊困难群体两癌免费检查

  我市现有妇女366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50.34%。为保障特殊困难妇女的健康,针对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高发,而对这两种疾病早期发现后治疗效果显著的特点,《条例》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女性等特殊困难群体进行一次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车站设母婴室 单位设哺乳室

  随着母乳喂养观念的普及,近年来社会各界曾多次呼吁广泛设立母婴室,然而无论单位还是公共场所,母婴室目前的设立仍然缺乏。《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或者建设公共卫生间等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兼顾女性的特殊需求。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商场和大型超市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或者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应当在其管理或者经营的适当区域内设立母婴室。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立女职工更衣室,为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

   立法制止性骚扰和家暴

  《条例》规定,公交、地铁、公园、医院、商场、超市、影剧院等管理或者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公共场所管理或者经营单位和公安机关投诉、报案,有关单位、公安机关应及时处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予以保密。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庇护场所,为其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 唐心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