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商局制定第一批免罚清单

11.05.2016  22:26

      北国网讯(实习生刘祉杉)5月11日,沈阳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沈阳市工商局制定了《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第一批)》),这是沈阳继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之后,制定的第四张清单。

  此次发布的《免罚清单(第一批)》,将使企业“压红线”或者“跨红线”的行为,不会因为首次违反规定而被罚,转而采取提示、警示、警告、信用公示等措施,引导和强化经营者自律,进一步实现政府监管由程序性监管向适用不同监管方式与手段的实体性监管转变。

  《免罚清单(第一批)》共37条,内容涉及15部法律法规,49条法律条款,主要包括市场主体准入监管、企业登记事项监管、商标监管、广告监管、网络经营监管等五大领域。

  相关链接: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

  企业法人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免予罚款

  企业法人变更经营范围,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免予罚款

  企业法人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免予罚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其中变更经营范围,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不予处罚

  公司未按规定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备案的:不予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未按规定备案的:不予处罚

  公司清算组未按规定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备案的:不予处罚

  公司未按规定将其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的:不予处罚

  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不予处罚

  分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其中变更经营范围,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不予处罚

  分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不予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其中变更经营范围,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不予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其中变更经营范围,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不予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备案的:不予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不在报刊申明作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免予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不予处罚

  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不予处罚

  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免予罚款

  经营单位变更经营范围,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免予罚款

  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不予处罚

  外商投资企业改变登记注册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免予罚款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经营活动,且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免予罚款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改变登记注册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免予罚款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经营活动,且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免予罚款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不予处罚

  企业、个体工商户牌匾、招牌,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将名称字号简略或者增加字样,名称字号并无实质性变化,对他人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的:免予罚款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其中变更经营范围,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免予罚款

  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不予处罚

  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不满六个月的(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除外):免予罚款

  已具备开业条件,(含已办理前置审批手续),未及时办理营业执照或在办理营业执照期间开业,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除外):免予罚款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无法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千元的:免予罚款

  受诱骗、胁迫参加传销的,未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免予罚款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时间未满六个月的:免予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免予罚款

  经营者从事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五千元但不足两万元的:免予罚款

  从事网络交易的自然人具备登记注册条件,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不予处罚

  已经领取营业执照但未按规定公开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的: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