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政策文件解读
一、我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我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制定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沈阳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管理规定》。制定相关政策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14号)等。
二、我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相关政策的制定过程?
答:我市政府成立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多次组织召开会议对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市交通局等相关单位组织进行了前期调研,先后召开了12次座谈会,广泛听取出租汽车行业经营者、驾驶员、网约车平台负责人、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其间,还邀请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领导、交科院专家以及大连、济南、青岛、西安、哈尔滨、长春等11个城市的行业管理部门,在我市进行了政策研讨。在此基础上,起草了我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有关政策文件。
按照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组织完成了改革相关政策文件的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2016年10月28日至11月6日期间,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3个文件的征求意见稿通过市交通局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来信346件,提出各类意见422条。经梳理,具体意见38项。经研究,对其中24项涉及网约车平台公司许可条件、车辆标准、驾驶员准入条件、经营方式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采纳或部分采纳,其余14项因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或地方实际情况,未予采纳。
我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有关政策经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实行。
三、《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按照国家指导意见,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二是规范巡游车经营权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制度,对于现有未明确经营期限的巡游车经营权,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方案,逐步向有期限平稳过渡。三是完善利益分配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切实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四是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要建立合理的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五是坚持出租汽车公司化、集约化、品牌化经营,引导传统巡游车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进行转型升级。六是加强行业信用制度建设。健全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评价制度,拓宽服务质量评价渠道,加强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与应用,将其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
四、《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如何申办许可?
答:(一)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具备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关于其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等。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证》申办:
受理时间:自2017年2月20开始受理申请。
所需材料:(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4)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该公司线上服务能力的审核认定结果,及平台服务器和数据备份系统设置情况说明;(5)提供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等文本;(6)提供本市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信息等。
受理部门: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A座8楼交通窗口(地址: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A座)。
五、《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规定了哪些条件?如何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答:(一)经广泛征求意见,我市充分参考了国内同类城市的做法,按照“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坚持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有序发展网约车”的指导原则,对网约车车辆条件进行了相应调整。规定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且初次注册登记日期未满3年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应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排气量不小于1.8升,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在12万元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续航里程不小于250千米;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等。此外,网约车车辆使用性质应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不得设置与巡游车相同或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车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办:
受理时间:2017年3月15日至3月31日。
所需材料:(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2)申请人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的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车辆的登记证、行驶证、车辆购置发票、购置税缴税凭证及复印件;(4)相应的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受企业雇佣的驾驶员还应当提供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5)车辆彩色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6)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7)变更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的申请。
受理方式:申请人可进行网上或现场申请。网上申请可登录市交通局网站( http://www.syjt.gov.cn ),选择“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栏目进行;现场申请受理部门为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分中心出租汽车窗口(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08号交通大厦B座一楼)。
六、《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对网约车驾驶员规定了哪些条件?如何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答:(一)申请参加网约车从业资格考试的驾驶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最近5年内在我市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记录等。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考试申请:
受理时间:自2017年3月1日开始受理考试申请。
所需材料:(1)身份证明及复印件;(2)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3)近期二寸彩色登记照片2张;(4)公安部门出具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材料;无暴力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受理方式:申请人可进行网上或现场申请。网上申请可登录市交通局网站( http://www.syjt.gov.cn ),选择“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栏目进行;对现场申请的申请人,如需参加培训,可到沈阳市交通局行业培训中心(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文储路299-3号或铁西区保工街北四中路11甲5号)或沈阳市交通驾驶人培训学校(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东路98号)现场报名。如申请人不参加培训直接考试的,除以上几个报名地点外,还可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分中心出租汽车窗口(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08号交通大厦B座一楼)报名。为方便自学考试的申请人,市交通局将在网站( http://www.syjt.gov.cn )上公布考试大纲,需要教材的可到培训机构自行购买。
2017年3月1日前取得巡游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符合网约车驾驶员条件的,可于4月1日起持从业资格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同上)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分中心出租汽车窗口(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08号交通大厦B座一楼)、沈阳市交通局行业培训中心(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文储路299-3号或铁西区保工街北四中路11甲5号)或沈阳市交通驾驶人培训学校(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东路98号)申请网约车从业资格增项。
七、《沈阳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私人小客车合乘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二是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免收费用或与合乘者均摊共同出行期间的车辆燃料成本、路桥通行费等直接费用,不得收取计时费用及其他费用;需分摊的每公里合乘费用总额不得高于巡游出租汽车每公里里程运价的50%;三是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备案,合乘车辆、驾驶员和合乘者必须在平台注册。四是每辆车每天合乘出行次数不得超过4次。
八、新政是否设定了过渡期?
答:《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明确2017年6月30日前为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的过渡期。在此期间,我们将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车辆、人员履行相关手续,同时,清退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和人员。政府相关部门间将密切沟通、加强协作,依法推进网约车新政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