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翔宇中学被判向学生退费

23.07.2015  13:12

校方承诺初高中连读变成去别处读高中 两名学生起诉

本报讯(华商晨报 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 汤洋)承诺交钱后可以在学校初中高中连读,初中毕业后,又让学生们到别的学校就读。

沈阳市翔宇中学因此遭学生起诉,要求退还学费和押金。

昨日,记者了解到,法院一审判学校分别退还学生押金和部分学费1.15万元。

入学协议上约定高中就读免费

2010年11月,学生吴某和沈阳市翔宇中学签订一份《体育部入学协议书》,约定吴某考入沈阳市翔宇中学,学制六年,初中三年至高中三年,学费5000元/年/生,训练费1000元/年/生,物品抵押金2500元,一次性交初中学费和训练费18000元,高中就读免费。

12月,吴某交纳了学费、训练费18000元及抵押金2500元,进入该校就读。

然而,2013年6月,因学校内部纠纷,吴某取得沈阳市翔宇中学的初中毕业证后,没有升入该校高中就读。

学生张某的情况和吴某差不多,也是2013年6月,被学校告知不能继续升学。2014年4月,张某向学校提出保留学籍申请,学校同意张某参加中学毕业考试,张某取得初中毕业证后,也没有升入该校高中就读。

校方不同意退学费同意返还押金

今年4月,吴某和张某将沈阳市翔宇中学起诉到法院,不仅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入学协议》,还要求返还学费18000元及押金2500元。

今年6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沈阳市翔宇中学称,因为他们和艺体部不再合作,告知当时艺体部100多名学生,高中生继续在学校就读,初中生艺体部想办法让他们去别的学校就读,所以,2013-2014年初中毕业的学生都没有在该校的高中就读。

根据《入学协议》,18000元为初中学费,吴某和张某的初中已经就读完毕,他们不同意退还该款。同意返还押金2500元。

法院判学校退押金和部分学费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双方签订了《学生就读协议》,学生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学费,并在学校学习,双方形成了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学校内部纠纷,导致学生不能继续在该校高中就读,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学生要求解除合同,予以支持。

因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而学生们的损失又确实存在,应比照学生在学校入读学费价格予以返还。

学生们一次性缴纳的18000元,应视为学生入读学校六年的学费,现学生们已在学校读完三年初中,学校应退还学生三年的费用9000元及2500元的物品押金,共计11500元。

昨日,记者了解到,法院一审判双方解除入学协议,沈阳市翔宇中学分别退还吴某和张某学费及物品押金1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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