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房屋征收面积补偿标准提高到50平方米
《沈阳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出台
尽可能减少新建安置住宅
打通棚改与商品住房通道
本报讯(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彭跃东)11月24日,记者从有关部门得到最新消息,目前《沈阳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正式出台。据了解,各区、县(市)政府要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的,应当以回购现有商品住宅为主的方式进行安置,尽可能减少新建安置住宅,打通棚改与商品住房通道。
中央、省每年下达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应及时足额用于棚户区改造建设。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1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各区、县(市)政府棚户区改造补助。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产权面积、性质认定,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标准,以及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奖励费等,按照《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46号)相关规定执行。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各区、县(市)政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制定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政策。各区、县(市)政府要合理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及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落实好征地补偿资金及失地农民社保。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物业管理工作按照《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何谓棚户区?
《办法》规定,城市棚户区,包括城市棚户区、城市危房和城中村。主要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中分布的房屋,结构以砖木、砖混结构为主;使用年限40年以上为主,质量差;建筑密度较大、建筑安全隐患大;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本报讯(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彭跃东)11月24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了解,沈阳房屋征收面积补偿标准将由45平方米提高到50平方米,即征收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合法住宅房屋时,按照50平方米安置,不收取差价款。
《办法》规定,征收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合法住宅房屋时,给予下列住房保障:选择货币补偿的,原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上浮20%至30%,补贴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建筑面积与改善面积之和不足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安置,不收取差价款。
征收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给予面积补贴。补贴面积=5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就近就地安置住宅房屋,由多层(含平房)到高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至20%给予改善面积。由高层到高层或者由多层(含平房)到多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给予改善面积。异地安置住宅房屋,土地级别每降一类,改善面积增加10%。
按期搬迁最低奖励2万元。具体办法是,在征收方案规定的奖励期限内搬迁的,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搬迁奖励,奖励标准为300元/平方米至500元/平方米,每户不低于2万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另奖励1万元。此外,搬家补助费每户一次性支付10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18元/平方米,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户每月不低于800元,最高不超过12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过渡期限按照协议约定为准,超期未回迁的,按照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利用地面一层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按照从业人数每人一次性发给征收补助费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