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小区不规划公交站拟不予审批
新规划的城区、客运站、居民区、商务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轨道交通主要换乘站等建设项目,或必须同步规划和建设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否则将不能通过城市规划审批和建设部门备案。
这是《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拟规定的。
这意味着以后公交规划在先、盖楼在后,不会出现新高铁站不通公交、新小区没有公交车站的出行难题,而且新公交车站与高铁站、居民区同步竣工,市民不必苦等公交通车。
沈阳市法制办昨日全文公布《条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止日期为2015年5月22日。
意见和建议反馈方式
1.登录沈阳市法制办网站,点击立法征集链接,对征求意见稿在网络上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邮寄到沈阳市法制办公室。
通讯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沈阳市法制办
收件人:立法一处
邮编:110113
3.电话直接反馈,立法一处联系电话:22512715。
公共汽车用地拟在规划中预留
《条例》拟规定: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确定的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预留,同时,在编制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时应当与轨道交通等专项交通规划相互衔接,形成布局合理、经济高效的公共交通运营体系。
对于新城区、客运站、居民区、商务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轨道交通主要换乘站等建设项目,《条例》拟规定,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设计和竣工验收。未规划、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城建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予规划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备案。
设施用地拟市场化开发 补贴运营
《条例》拟规定: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具体来说,在不改变其用途和影响其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地上地下空间都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涉及变更土地用途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应当用于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及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政策性亏损补贴。
拟优先设专用车道部分单行路也可双向
《条例》拟规定公交的道路优先权,包括专用车道和部分单行路段可逆行。具体来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及实际交通需求,在交通规划设计时优先设置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并在符合条件的路口设置公共汽车专用导向车道、优先通行信号。单行路符合条件的,应当允许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双向通行。
公交设置调整拟听取市民意见
《条例》拟规定,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设置、调整应当听取市民和有关方面建议,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设置、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应当与现有公共汽车客运线网相匹配,同时,拟设置调整的线路首站或者末站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应当具备停车场站等固定基础设施条件。
清洁能源车辆可以适当延长运营期限
《条例》规定了公交车的运营期限为8年,但特别指出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可以适当延长运营期限,具体期限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车辆情况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乘客禁止强行上下车、带宠物上车
《条例》拟规定乘客乘车规则,乘客禁止强行上下车、抢夺方向盘等严重影响运营安全及妨碍车辆行驶、停靠的行为;乘客不得携带宠物乘车,对导盲犬等工作犬并未做特殊照顾。
一旦有乘客抢方向盘,而且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司乘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运营服务。 《条例》的措辞“拒绝为其提供运营服务”,或意味着违规的乘客将被赶下车。
此外,对于老、幼、病、残、孕乘客,《条例》仅指出司乘人员提供可能的帮助,并未强调其他乘客让座的义务。
到站不停罚50元至300元
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车辆到站不停,将由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同样适用该处罚标准的行为还包括司机在规定车站范围外停车上下乘客,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车站、班次及时间运营,以不正当的手段招揽乘客或者干扰其他车辆正常运行等。
侮辱或者殴打司乘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为保护公交司机的权益和其他乘客的利益,个别乘客争执、暴力等不良的行为或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中列出了三条可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一是阻挠或者干扰公共汽车客运车辆正常运营;
二是严重影响运营安全;
三是侮辱或者殴打司乘人员。
同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